(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莹与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莹,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林莹,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7223。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理人: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莹诉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莹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博罗县房产管理局查询,因被告未完善有关手续,暂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范永峰审 判 员 陈晓君人民陪审员 朱小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