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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与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184号申请人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升,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乐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满良审 判 员 田洪伟审 判 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京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