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