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解放军451医院天翔幼儿园与庞哲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放军451医院天翔幼儿园,庞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70号原告:解放军451医院天翔幼儿园(印章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一医院天翔幼儿园)。住所地:友谊东路172号。代表人:唐英,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哲,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放军451医院天翔幼儿园与被告庞哲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庞哲已先于原告解放军451医院天翔幼儿园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庞哲诉被告解放军451医院天翔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庞哲诉被告解放军451医院天翔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58号】合并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