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执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沧州沧海管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油田新世纪畅通管阀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沧海管件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新世纪畅通管阀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孟执字第270-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沧海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印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新世纪畅通管阀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刘忠海,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孟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3)孟执字第27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0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黄色50E5吨平衡重式叉车一辆、黄色50E5吨内燃重式叉车一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捷摇臂钻床厂生产绿色Z3080x25摇臂钻床一台、摇臂钻附属钻头及工具(工具箱)若干。并委托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的价值作出鉴定结论,先申请人同意不经拍卖,以评估价值198000元,抵顶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申请执行人处存放的黄色50E5吨平衡重式叉车一辆、黄色50E5吨内燃重式叉车一辆、绿色Z3080x25摇臂钻床一台、摇臂钻附属钻头及工具(工具箱),按照评估价值19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顶欠款198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广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