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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杰华诉王佰利、陈日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华,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双辽市。被请执行人王佰利,男,36岁,汉族,个体业主,住双辽市。张杰华诉王佰利、陈日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2012)双郑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王佰利、陈日娜于2013年8月6日赔偿张杰华30000元。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佰利、陈日娜现已给付部分欠款。余款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