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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厦门铭耀光电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厦门铭耀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082-2号原告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厦门铭耀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加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依法作出(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08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厦门铭耀光电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与厦门铭耀光电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根据厦门铭耀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厦门铭耀光电有限公司在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顺发广场LED大屏用电项目”12万元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