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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罗建中与张德平、张德华欠款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中,张德平,张德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罗建中。委托代理人朱立新。被告张德平。被告张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中与被告张德平、张德华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罗建中负担。审 判 长  左建明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人民陪审员  薛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丁冬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