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805号原告孙某,城镇居民。被告王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递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吉昌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