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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805号原告孙某,城镇居民。被告王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递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吉昌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