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费瑞均、王相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瑞均,王相雨,齐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费瑞均,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执行人王相雨,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齐玉和,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2012年12月8日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姜克玲系齐玉和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相雨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齐玉和、姜克玲银行存款190000元(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查封财产数额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锡友审 判 员 马海军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