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贺年珍梁拖民、康贵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年珍,梁拖明,康贵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60号申请执行人贺年珍,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梁拖明,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康贵堂,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贺年珍依据本院作出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神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梁拖民、康贵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梁拖明、康贵堂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拖明于2013年8月15日支付申请人借款5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剩余的本金1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二、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梁拖明自愿担负。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