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丁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丁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林三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阳朔县。法定代表人梁沛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广西红树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丁磊。被告丁磊,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丁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在答辩期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与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无关,担保合同中约定由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系虚假约定,本案应移送被告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丁磊的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案情复杂,涉案标的达2000万余元,在桂林市有重大影响,本案应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黄 强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诗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