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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李传均与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均,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spanstyle="font-size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李传均,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李传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36套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天鹅花园5-1206、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3045号滨湖假日花园C5幢1101、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B座1220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传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31&times;&times;79、31&times;&times;80、3176882、31&times;&times;83、3176884、31&times;&times;85、3176886、31&times;&times;87、3176888、31&times;&times;89、3176890、31&times;&times;91、3176892、31&times;&times;93、3176894、31&times;&times;95、3176896、31&times;&times;97、3176898、31&times;&times;99、3176914.3176915、31&times;&times;68、3176869、31&times;&times;70、3176871、31&times;&times;72、3176873、31&times;&times;74、3176875、31&times;&times;76、3176877、31&times;&times;78、3176916、31&times;&times;17、3176918的36套房产。二、对申请人李传均申请诉前保全提供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天鹅花园5-&times;&times;&times;&times;、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3045号滨湖假日花园C5幢&times;&times;&times;&times;、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B座&times;&times;&times;&times;室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hellip;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hellip;(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