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涛。被告何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为民审 判 员  王桂涛人民陪审员  秦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崔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