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3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孟某甲、孟某乙与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信用社、被告张某某、被告武某某、被告申某某、被告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洞信用社,张某某,武某某,申某某,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085号原告田某某,女。原告孟某甲,男。原告孟某乙,女。被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社理事长。住所地:武安市武安镇富强路。被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洞信用社。负责人张某某,该社主任。住所地:武安市石洞乡。被告张某某,男,某信用社主任。被告武某某,男,现年50岁,汉族,某信用社主任。被告申某某,男,某信用社职工。被告赵某,男,某信用社职工。原告田某某、孟某甲、孟某乙与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信用社、被告张某某、被告武某某、被告申某某、被告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志明审 判 员 王 智代理审判员 邵学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