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川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桦川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王某1,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朱某,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1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洁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年××月举办仪式结婚,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一子,长女王某3,现年20周岁,现就读高中三年;长子王某2,现年10周岁,现就读小学三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3由自己抚养,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抚养。被告亦同意离婚,财产、外债均无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1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3由原告王某1抚养,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朱某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外债均无争议,自行分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