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上虞市钧锋金属制品厂、许林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虞市钧锋金属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65号申请人:上虞市钧锋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虞市永和镇三桥村戚家路***号。代表人:许林锋,该厂厂长。申请人上虞市钧锋金属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094931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7月3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华轮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惠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营业部、背书人宁波惠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虞市钧锋金属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虞市钧锋金属制品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