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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当阳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冬翠、王宏伍等与胡朝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翠,王宏伍,宋永秀,胡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王冬翠。申请执行人王宏伍。申请执行人宋永秀。被执行人胡朝飞。本院在执行(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胡朝飞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执行标的款70214.75元,未执行标的款70214.75元),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兵审判员  王心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