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当阳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冬翠、王宏伍等与胡朝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翠,王宏伍,宋永秀,胡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王冬翠。申请执行人王宏伍。申请执行人宋永秀。被执行人胡朝飞。本院在执行(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胡朝飞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执行标的款70214.75元,未执行标的款70214.75元),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兵审判员 王心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