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钟清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钟清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住所地海丰县黄羌镇新街1号。负责人郑海鹏,职务: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钟清炎,男,34岁,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执行人:戴文坚,男,41岁,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但仍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车管、工商、银行、国土、房产等部门均查无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法举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世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