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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汤建中与被告郝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中,郝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汤建中,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告郝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中与被告郝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晋姝萍审判员  常艳波审判员  韩 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