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汤建中与被告郝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中,郝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汤建中,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告郝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中与被告郝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晋姝萍审判员 常艳波审判员 韩 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