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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衣柱贵诉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大红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柱贵,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大红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衣柱贵,男,汉族,1954年9月30日出生,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艳波,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会计。被告: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大红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忠,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大红土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游,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大红土村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柱贵诉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大红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涉及到的土地不在原告承包合同之内,其性质不能确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对争议的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应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衣柱贵的��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世红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煜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