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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桂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桂某,市民。被告汪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识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永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