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桂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桂某,市民。被告汪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识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永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