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田洋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田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90号原告: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796号东航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童全康,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德康,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田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田洋村。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田洋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田洋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