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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民初字第06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重庆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512号原告重庆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100241-0。法定代表人曾大庆。委托代理人罗帮秀、蔡长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伟,男,生于1969年3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