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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远胜诉被告汪恩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胜,汪恩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陈远胜,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恩照,男,1971年10月21号出生,汉族。原告陈远胜诉被告汪恩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良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远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恩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到我处赊购红砖、石子,共欠款5万余款,经结算于2012年8月21日出具欠据一张,欠款2713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欠款27130元。。为支持以上主张,原告王军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汪恩照于2012年8月21日写的原始欠条一份。被告汪恩照未出庭,未答辩。法庭依职权调取被告汪恩照的户籍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恩照在原告陈远胜处赊购红砖、石子,共欠款5万余元,经结算尚欠款27130元,被告汪恩照于2012年8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裴沟工地欠到陈远胜砖沙石子款合计贰万柒仟壹佰叁拾元(27130元)”。后经催要未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汪恩周出具欠据欠原告货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汪恩照经原告催要,未偿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货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恩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远胜货款27130元整。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汪恩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良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