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舟山恒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舟山恒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游美干,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诸雄文,该员工。被执行人:舟山恒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地块)。法定代表人:戚辉辉,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恒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院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38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