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群与徐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群,徐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771号原告冯群,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被告徐媛,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下车乡胡圩村柴市。原告冯群与被告徐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