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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民初字第0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郑东明与黄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明,黄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民初字第0798号原告郑东明。委托代理人张蕾、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广春。原告郑东明与被黄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东明的委托代理人张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东明诉称:2010年3月20日被告黄广春向原告借款51000元,并出据了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欠款。被告黄广春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东明与被告黄广春素有业务往来。2010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帐,被告黄广春确认欠原告郑东明51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和庭审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广春以借款形式确认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郑东明要求被告黄广春归还欠款51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广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东明借款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681元,由被告黄广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吴亚民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艳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