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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杨春芳诉张胜利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杨某诉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