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李月华、袁华生与江苏扬州建工集团第三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华,袁华生,江苏扬州建工集团第三分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19号原告李月华,女原告袁华生,男被告江苏扬州建工集团第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华、袁华生与被告江苏扬州建工集团第三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华、袁华生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华、袁华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月华、袁华生负担。审判员 许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