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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李月华、袁华生与江苏扬州建工集团第三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华,袁华生,江苏扬州建工集团第三分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19号原告李月华,女原告袁华生,男被告江苏扬州建工集团第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华、袁华生与被告江苏扬州建工集团第三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华、袁华生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华、袁华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月华、袁华生负担。审判员  许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