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8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等与陆×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陆×1,陆×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8753号原告胡×,女,1927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陆×1,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美国籍,家庭主妇。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2,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成功(被告之夫),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湛江配餐分公司退休干部。原告胡×、陆×1与被告陆×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陆×1之委托代理人崔振德,被告陆×2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成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陆×2诉称,原告胡×系陆庭镉之妻,陆×1、陆×2之母。西城区xxx胡同9号房屋9间系陆锦雯等11人共有房产,陆庭镉占有上述房屋百分之三十所有权份额。陆庭镉与胡×生育子女二人,长女陆×2,次女陆×1。陆庭镉于1995年12月病故,生前未有遗嘱。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原、被告三人对西城区xxx胡同9号房屋9间享有百分之三十所有权份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胡×、陆×1及被告陆×2依法继承西城区xxx胡同9号房屋9间享有百分之三十所有权份额,其中胡×占房产总额中20%所有权份额,陆×1占5%所有权份额,陆×2占5%所有权份额。被告陆×2辩称:原告所述生育子女情况,死亡情况均属实。诉争房屋是我爷爷的房产,爷爷去世后,房管局把私房发还,在上辈分配此房时,基本上是平均分配,他们的做法合理,值得我们借鉴。诉争房屋的房租20多年我未要过一分钱,母亲摔伤住院转院的陪护费用,我也没找陆×1要,原告事先未与我商量而直接起诉程序不对。而且我父亲陆庭镉在生前曾经口头说过,三间房子他一间都不要,由我们原、被告三人一人一间。我认为应该按我父亲遗嘱一人一间。自母亲从我家到佛山医院治疗一去不归,七年未见,分明是试图割断我母女亲情,并且原告陆×1还欺骗我说母亲已经死了,后来没死。我母亲是一个87岁的老人了,我母亲在我家住时也说把房子给我,后来住院还说过把房子给护理他的人,所以希望法庭核实我母亲的身体状况,再做出裁决,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陆庭镉与胡×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子女二人即陆×1、陆×2。陆庭镉于1995年12月去世。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9号房屋9间系陆锦雯等11人共有的房产,其中陆庭镉占百分之三十产权份额。陆庭镉生前未留有遗嘱。另查,2009年12月15日,原告胡×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胡×就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9号房屋的继承、管理、使用、诉讼等事宜委托陆×1为其合法代理人代理执行和处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派出所证明信、房产共有执照、单位证明、公证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继承人陆庭镉就诉争房屋占有的30%产权份额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为胡×与陆庭镉的夫妻共有财产,陆庭镉生前未留有遗嘱,在其死亡后,其在诉争房屋中所应占有的份额中属于其本人的二分之一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三人继承,胡×、陆×1、陆×2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被告称陆庭镉生前留有遗嘱,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胡×曾就诉争房屋为陆×1办理公证委托,全权委托陆×1代其办理继承、诉讼等事宜,结合本案庭审情况来看,胡×起诉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系胡×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陆×1,被告陆×2对陆庭镉所占有的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9号房屋九间的百分之三十产权份额有继承权,其中原告胡×占有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9号房屋九间中的百分之二十产权份额,原告陆×1占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9号房屋九间中的百分之五产权份额,被告陆×2占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9号房屋九间中的百分之五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陆×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胡×、被告陆×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陆×1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洪宇代理审判员 王 凡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露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