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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初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孔上与彭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上,彭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5422号原告朱孔上,居民。被告彭玉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孔上与被告彭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孔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均由原告朱孔上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