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曹某、胡某乙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胡某乙,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反诉被告):曹某。原告(反诉被告):胡某乙。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胡某甲、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曹某、胡某乙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曹某、胡某乙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曹某、胡某乙、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反诉被告曹某、胡某乙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曹某、胡某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