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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现代音响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阳江市瑞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现代音响灯光设备有限公司,阳江市瑞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47号原告深圳市现代音响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卢珍平。委托代理人王亦炜,广东伟然律师所律师。被告阳江市瑞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现代音响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1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