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浙江圣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卓成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圣丰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卓成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722号原告:浙江圣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宇胜。委托代理人:陆之理。被告:宁波卓成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容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卓成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圣丰纸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卓成壁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圣丰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卓成壁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浙江圣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