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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磊,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彬,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原告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磊、李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于2011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婚后因原、被告疏于了解,后长期分居,夫妻聚少离多,毫无夫妻感情,偶尔相聚时,被告却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暴力,致使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根本没有暴力情况。如果离婚能使她幸福,那么我完全同意。相爱一场绝非平常,本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11年8月1日,原、被告自愿到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被告均在不同地方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失和。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疏远,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