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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6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远才与被告彭中原、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远才,彭中原,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694-1号原告曹远才,男,1955年7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永红,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中原,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远才与被告彭中原、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曹运才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