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伍雪燕、王泽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雪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王泽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雪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代表人:包邦和。原审被告:王泽武。上诉人伍雪燕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原审被告王泽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伍雪燕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伍雪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审 判 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