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肖小弟与沈学涛、汪翠霞、安徽华工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弟,沈学涛,汪翠霞,安徽华工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78号原告:肖小弟,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涛,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汪翠霞,女,汉族,住址同沈学涛。被告:安徽华工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沈学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兆平,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弟与被告沈学涛、被告汪翠霞、被告安徽华工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沈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沈学涛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诉讼文书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