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肖小弟与沈学涛、汪翠霞、安徽华工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弟,沈学涛,汪翠霞,安徽华工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78号原告:肖小弟,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涛,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汪翠霞,女,汉族,住址同沈学涛。被告:安徽华工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沈学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兆平,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弟与被告沈学涛、被告汪翠霞、被告安徽华工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沈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沈学涛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诉讼文书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