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谢作飘、郭朝辉与李义美、杨祖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飘,郭朝辉,李义美,杨祖钱,陈孝憩,陈继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谢作飘。原告:郭朝辉。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法群。被告:李义美。被告:杨祖钱。被告:陈孝憩。被告:陈继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飘、郭朝辉诉被告李义美、杨祖钱、陈孝憩、陈继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作飘、郭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谢作飘、郭朝辉负担。审 判 长  李正中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