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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商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江苏金鹤亚麻纤维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江苏金鹤亚麻纤维有限公司,陈义岗,成丽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商初字第03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6号。负责人顾正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洋。委托代理人冯海明。被告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陈义岗。被告江苏金鹤亚麻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海都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京鹰。被告陈义岗。被告成丽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被告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江苏金鹤亚麻纤维有限公司、陈义岗、成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价值2300万元的资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