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维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小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