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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维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小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