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一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丁铁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华,丁铁民,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李忠华,男。被告丁铁民,男。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云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华诉被告丁铁民、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李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