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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战╳╳与被执行人广西╳╳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xx,广西xx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战xx。被执行人广西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战xx与被执行人广西xx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5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28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伟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