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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老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与董荣德、李巧茹、杨青梅、董红涛、赵瑞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董荣德,李巧茹,杨青梅,董红涛,赵瑞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号楼。负责人:白松寿,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聪宪,该信用社职员。被告:董荣德,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被告:李巧茹,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杨青梅,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董红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被告:赵瑞超,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诉被告董荣德、李巧茹、杨青梅、董红涛、赵瑞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未按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松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进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