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陈海龙、郭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海龙;郭浪
案由
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龙,男,38岁,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郭浪,男,24岁,苗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汕海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2112元,但仍不履行。本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当中,查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没法举证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