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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应选与黄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47年11月22日生,住高陵县药惠管委会江流村,村民。被执行人黄XX,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生,住高陵县余楚吊北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XX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X之妻刘XX分两次,共交来执行款5400元整(含利息),该案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