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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云梯、陈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云梯,陈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强。被告:杨云梯。被告:陈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云梯、陈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