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贵银与李贵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银,李贵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85号原告李贵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深、林晓洁。被告李贵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银与被告李贵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银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贵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贵银负担。审 判 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