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先富申请宣告刘顺明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先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刘先富,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9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先富要求宣告刘顺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刘顺明是申请人刘先富之子,其患有先天性智障。2006年4月27日刘顺明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后经申请人多次寻找未果,刘顺明至今下落不明,故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刘顺明失踪。查明,刘顺明,男,生于1989年6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系申请人之子。刘顺明于2006年4月27日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后经申请人多次寻找未果,刘顺明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7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刘顺明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7月3日发出寻找刘顺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顺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顺明于2006年4月27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届满2年,又经本院公告寻找,期间届满,仍无其下落,应依法推定刘顺明失踪,故申请人刘先富申请宣告刘顺明失踪,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顺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梅才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建军 关注公众号“”